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我市在辖区范围定点医院、药店及参保人员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进行举报,我局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举报属实人员,将依据遂人社发【2011】33号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病人等非住院人员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药)服务时采取串换手段,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药)项目串换成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项目;搭车配药,或者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诱导参保人员住院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患者住院;伪造或变造医疗单据、医疗文书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违反基本医疗报销政策,少收、不收或者多收参保个人应支付费用的。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基本医疗保险凭证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不制止或隐瞒不报的。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服务时采取串换手段,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化妆品、日常生活用品等串换成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内药品或套取现金;提供虚假票据、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参保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证借给他人冒名住院;利用医疗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举报单位:遂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举报电话:0825—2226718
举报地址:遂宁市城区同福街27号